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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或许也是萨维尼将法律划分为两个层次——习惯法和专家法——的现实原因吧。
有些规定则是不必要的,比如云南省曾在80年代婚检中进行处女检查,并对检查中的非处女予以50元罚款。第26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软家长主义典型的例子来自密尔,这个例子涉及一个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要过一座被毁坏、有危险的桥。此外家长主义在健康领域还体现在对保健品的规制尤其是对保健品的行政许可方面,虽然关于保健品的规制问题仍存在尖锐的对立,但FDA对于新药发展的规制仍可以被视为力图达到两个目标:禁止未获得许可证的药品进入市场。如果只看法院的行为而不是看其语言,会发现除非商业言论真正服务于家长主义目的,否则一般都会被限制。支持法律家长主义的理由有三:第一,从价值论的角度考虑。根据加拿大政府的调查,烟民中有百分之四十四的人表示这些照片增强了他们戒烟的想法。
另外,不进行婚检还可能导致艾滋病母婴传播等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问题[4]。在行政法领域里家长主义还表现在社会保障和退休制度上。因此,私人选择应在私人领域内,不管家长主义干预可能的工具主义价值有多大,也不管失去的消极自由有多小。
在这些再分类中,主要分为两种:软家长主义和硬家长主义。2,有生理或心理受伤害的记录。这些问题是复杂的、相关的、有条件的和暂时的。1994的《保健品健康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4 (DSHEA))规定保健品被视为食品,而不是药品或食品添加剂[18],并将保健品不安全的举证责任交由FDA承担,需要由FDA证明保健品的成分在推荐的或一般的使用条件下产生一种重大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伤害。
Pope认为Dworkin和Feinberg他们要求违反(contrary)当事人的意志进行干预过于苛刻,因而只要是不顾或不管(disregard)就行了,同时他也认为Gert 和Culver的定义中的道德要求不是价值中立的[8](P659)。尽管如此,卫生与社会福利部部长(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仍有权力宣布对公共安全和健康迫近的危险并立即将该产品清除出市场。
自1985年以来,要求限制烟草广告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医学协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投票表决提请国会制定禁止烟草广告的议案。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应用 法律家长主义制度在美国法上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本文仅对其在合同法、行政法和宪法领域的应用进行梳理,但其涉及的领域并不限于此。他提出了与以往经济分析不同的框架。该规定还强制性地要求,做出这样的决定必须基于对残疾人能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个人化的评价,因此应基于依靠当前的医学知识和现有的最好的客观材料做出合理的医疗判断。
如果A在未经咨询B的情况下,为B的最大利益行事,且可能强制B服从,这种观点近来被认为只是一种对任何种类的政府行为来说,都几乎是一种‘非美国式的基本原理 [12](P1025,1103)。尽管拉兹强调他拒绝(像亚里士多德所建议的那样)认为立法者必须支持一些单独的关于什么是好生活的标准,但他认为立法者和官员在立法和为社会和个人设立框架的时候可能考虑到什么是生命中好的和有价值的,什么是低级的和邪恶的。而法院依然表现了对浪漫家长主义的尊重,承认雇主可以有不同的雇佣条件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是以性别为基础的[18]。但是,家长主义的案例在美国历史上是的确存在的,而且为数不少,而它作为一种法学思潮所引发的学术讨论也持续到现在。
而便于消费者做理性选择这一标准,根据Pope的定义,显然是家长主义式的。即这样的立法的目的是想消除由于对当事人的伤害而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的负担。
2,他的肝所将要承担的任何由于暴露在有毒化学品下而造成的损害的风险并不能阻止他具有ADA规定的其他资格[8]。当然,在这此期间,从其他角度研究家长主义的论述多种多样,有从奴隶制度着手[1](P43-46),比较美国的奴隶制和俄罗斯的农奴制度,有从社会政策着手,认为虽然很多历史学家认为1815年到1833年的英国是个自由主义的时代,但功利主义与自由放任政治经济学的盛行和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并没有影响这个阶段家长主义思想在社会政策上的重要地位,甚至有亚里士多德家长主义理想的复兴一说[2](P1)。
(4)其他不是实质自愿的情况[6](P1129,1161-1164)。十年后,在他的哲学百科全书家长主义章节中,他又将硬家长主义定义为对充分或完全自愿的自我关涉的行为进行的限制[11](P391)。[5]该法还特别强调,不管(regardless)受益人或起配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competency),都要将该款项交由他人或组织。苦杏仁苷是作为一种治疗癌症的药被使用的,尽管在实际上没有研究表明它有临床效果[29](P236)。(2)积极和消极的家长主义。而以收入税激励退休储蓄的机制在1974年之前存在,那一年联邦政府通过制定《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即,ERISA)[33](P321,323)希望在雇主负责的退休储蓄领域起更大的作用,并创立了退休金利益保证社团[1]。
软家长主义之所以被认为是软的,是因为它不对任何真实的决定进行干预[11]。最高法院在指出了第九巡回法庭的判决中的三个逻辑错误之后认为,国会使用类似于直接威胁的条款的决定在复原法里已经包含、而这时国会也知道平等雇佣委员会已经将该文本解释为包括对自己的威胁,这使得那些认为国会将明确地在ADA条款里排除对自己的威胁的观点被排除[10]。
限制消极自由所失去的内在固有价值与由此扩大的积极自由的工具性效率增加的价值相冲突[17](P496)。该计划制定后的50多年中没有受到批评,而且由于使受益人不用管理日常的经济事务,而减轻了他们的负担。
按照Lowenstein教授的说法,由于家长主义认为国家对待其公民可以象对待孩子一样。仅因为这个原因,他必须自己在不直接影响他人的个人疆域里自己决定,不管结果是更好还是更坏。
他以吸烟者、酗酒者、暴食者为例论证他们的选择不能被理性地认为是提高他们好生活的最好的方式。此外家长主义在健康领域还体现在对保健品的规制尤其是对保健品的行政许可方面,保健品法在FDA与保健品生产和销售商之间的斗争达到了起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关于它有三个著名的例子。也有学者在考虑家长主义的时候分析法律如何干预乃至形塑(shape)个人的选择和偏好, 并得出自由主义的家长主义并非不可能[2]。
政府对私人退休金制度的鼓励措施是立足于家长主义的限制。20世纪初,14个州通过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烟草或烟草广告,并禁止在其领域内使用烟草。
(2)纯粹的家长主义和非纯粹的家长主义[8](P659)。每年代理收款人计划支付超过200亿美元的社会保障利益给超过400万美国人的代理人[6]。
就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有这样的争论。干预人的动机很重要,在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违背其其实质的自愿进行干预才算是软家长主义。
针对第二个条件:管理人必须是主要出于对当事人的善意(Benevolence)而限制其自由。但如果只看法院的行为而不是看其语言,会发现除非商业言论真正服务于家长主义目的,否则一般都会被限制。Proxmire议员认为真正的问题是FDA是否应扮演上帝的角色,如果维生素和矿物质是安全的,且没有标错标签,消费者就有同样的自由购买,就象他有自由购买其他的食品和饮料一样。该规则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所有钱款都是不可扣除的,合格的支出则不征税。
其中的Chevron U.S.A. Incorporated v. Echazabal.[5]具有典型的家长主义特征。自治与利益的领域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在很多灰色的阴影中。
该法最终将维生素和矿物质排除在药品之外[30](P287)。该书又特别指出,Parentalism是家长主义在性别上的中性的表达方式[3]。
根据《法律哲学:百科全书》所载,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密尔解释说,有人可能抓住他把他拉回来而不真正侵害他的自由,因为存在于他想要做的事情的过程中,而他不想堕入水中 [5](P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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